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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平阳县人民法院副院长王海亮代理县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决定

(2026年1月9日 平阳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6年01月10日 13:40:31 来源:平阳县融媒体中心

平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平阳县人民法院副院长王海亮代理县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决定

(2026年1月9日平阳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经2026年1月9日平阳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决定:

  平阳县人民法院副院长王海亮代理县人民法院院长职务。

  平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6年1月9日

网络编辑:张超霞

平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平阳县人民法院副院长王海亮代理县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