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省政府令第348号)第三十三条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将平阳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公告如下:
单位名称:平阳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单位性质:授权行政执法组织
地址:平阳县县府大院2号楼
举报投诉电话:12345,0577-58111621
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八条: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二、《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发〔2014〕33号)规定,为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授权重新组建的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并负责监督管理执法。
三、《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2号)第二条: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对违反有关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是指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平阳县人民政府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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