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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理顺了拆违的工作机制。《实施意见》对于同时违反多个领域法律、法规的违法建筑,确立了“特定区域专门处置、土地违法首先解决、其他违法规划处理”的执法分工原则,即公路建筑控制区、河道管理范围等特定区域的违法建筑由交通、水利部门执法,非法占用土地建设的违法建筑由土地管理部门执法,不具有违反交通、水利、土地管理等领域法律、法规情形的违法建筑由城乡规划部门或者乡镇政府执法。同时,因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更能够及时、深入地了解违法建筑相关情况和有效调动各种资源形成拆违工作合力,《实施意见》也规定具体实施拆除的单位既可以是行政执法机关,也可以是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由市、县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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